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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沒看過在住在門口停車的人可以理直氣壯說:這又不是你家的馬路,幹!

先生,你已經擋住我們出入的門口了耶!整個出入口檔的剛剛好,請問我們機車要怎麼通行啊?

我真的很想找警察來哩!還敢罵髒話,有沒有修養啊!

下次我一定要把你的車牌號碼記下來,順便錄音,你的車上還印有X信的字樣耶!丟不丟臉啊?把自家公司的牌子都罵臭了。(可惜我上網找不到這間公司)

髒話這麼好聽喔?下次我錄起來放在法院讓你聽個幾百幾千次,沒禮貌又沒品德,真的很污染我的耳朵耶!

 

 

第五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法規資料來源:http://motclaw.motc.gov.tw/


 

例: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aug/20/today-center6.htm


 

未劃紅黃線…路口停車被拖吊 教授要申訴
 

交通處未在路口劃設紅線,容易引發民眾誤認為可停車,市議員黃國書表示,交通處應予檢討,否則便有誘導民眾違規之嫌。(記者蘇金鳳攝)
 

民代指誘民違規
 

〔記者蘇金鳳/台中報導〕日前一位廖姓教授到五權路與五權路二之二巷口處找朋友,因路口未劃紅黃線,將車停放該處,未料車子竟然被拖吊,令他很不滿,因為他以為未劃線路口即可停車,除了強調要申訴外,還向市議員黃國書陳情。19日黃國書會勘後,認為交通處在該處並未劃設標線,有誘民違規之嫌。

交通處工程科說明,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規定,道路出入口10公尺內不能停車,即使沒有劃紅、黃線,也不能停車。

議員黃國書表示,廖教授的朋友住在五權路與五權路二之二巷口附近,當時他看到路口未劃黃、紅線,以為可以停車,就把車子停在路口,安心的去拜訪朋友。

未料,訪友後準備開車離去,竟發現車子被拖吊,讓廖教授很生氣,他認為交通處既未在轉彎處劃上黃、紅線,就表示該處可以停車,相信任何人都以為可以停,但警方竟拖吊他的車子,他除了要申訴外,還向市議員黃國書陳情。

昨天黃國書到場會勘,現場只見附近劃有黃線,轉彎處並未劃設黃、紅線。他認為,交通處未劃設標線的作法,簡直是誘民違規,相當不可取。

依法10米內禁停

交通處工程科表示,為了讓民眾了解路口不能停車,該處多半會在各處路口劃紅線,礙於預算,可能有些路口還未劃紅線,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規定,道路出入口10公尺內不能停車,此為法令規定,即使未劃紅、黃線也不能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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